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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監管再念緊箍咒 陶瓷企業如何接招?

發布時間:2016/9/19 9:37:07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人氣點擊:次 推薦等級

  《暫行辦法》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悉,《暫行辦法》中洋洋灑灑的一大篇幅新規內容,設置了很多互聯網營銷前所未有的限制。

  據了解,由于互聯網廣告諸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虛假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案件時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亟須通過立法立規解決。據說這是首部全面規范互聯網廣告行為的部門規章,因此對未來有深遠意義。

  《暫行辦法》中,明確界定了互聯網廣告,要求其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內容中列明,今后付費搜索結果須要標明“廣告”字樣,與自然搜索結果有明顯區別。另外,推銷商品的軟文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根據報道,廣東省工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林陽表示,互聯網廣告要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別,而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圖片等都在廣告之列。例如在一篇軟文廣告中,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廣告應該分開,只需在后半段標注廣告即可;但如果不拆開,那整個策劃文案就需要統一標注為廣告,否則就是違反了《暫行辦法》。

  這就像平時在公眾號、朋友圈看到某個很有趣的段子,看到結尾處突然話鋒一轉,變成了某陶瓷品牌的廣告,而當醒悟這是廣告商的杰作時,卻早已被其高粘度的品牌“營銷內容”所折服,最后還不介意地反復回嚼這段“營養梗“。

  而很抱歉,這種高段位的廣告今后也要標注廣告字樣了。

  不僅如此,《暫行辦法》中還指出,朋友圈、微博轉發廣告也要擔責。由于互聯網廣告有很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監管中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例如:誰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有什么責任和義務?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這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并沒有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但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例如微博、微信、電商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發布者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暫行辦法》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應當予以制止。也就是說,以后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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